执法机关可以单凭检验报告执法吗?
答案是:视情况而定。
如果出具的是产品标准检验报告,那么是可以的,因产品标准中均列明了产品指标技术要求,参照标准可以作出单项指标判定及综合标准全项判定,些时是属于有结论的执法报告依据;
如果无产品标准的,仅是检测指标测试方法指向或引用关系的,这时需争执双方的约定条款或者必须有专业部门出具的有一定行业通常情况下质量常识为参照依据指标的结论性报告,方能执法,如无执法结论的,那么被 执法人可提出各种合理释疑上诉。
比如:
1、闪点多少为易燃品?比如小于10度、40度-60度、大于60度、沸腾状大于100度的标准选择与固体燃烧速率的关系该如何判定?
2、当性状不同或含量多少等存在量变所致的性质变化时,该如何判别危险品?比如镁粉与镁块的差别,10%酒精与75%酒的差别,该如何判定?剧毒物质含量与低毒物质含量的关系、模拟实验结果显然很重要,但显然应有一定的科学常识理论才能出具专业判别执法依据。
3、如何判定粉尘危险爆炸物?一种更系统、更全面、更合理的通过理化分析实验,模拟实验、资料查阅、样本形态、使用用途、通识知识等综合得出的更权威的执法依据,考验的是更专业水准的、更有说服力的执法报告,这对防止冤案错案具有重要的执法指导意义。比如面粉、硝酸氨肥料的危险性界定;比如化工产品挥发性VOC含量溶剂分析与职业卫生安全标准: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GDOHTQC001-2020,会存在一定的因指导思想不同,而导致控制的产品质量方法偏差的问题(符合了产品质量标准却又违反了职业卫生标准指标,测试方法的标准行业矛盾差异,从而导致一些争议问题),此时如果有没专业的专家结论,将很难得出正确的执法公平性。
案例:工业乙酸甲酯产品标准HG/T5626-2019与职业卫生差异性标准GDOHTQC001-2020(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123/6020143205003053.shtm)
从产品出厂产品标准,与职业卫生安全标准的方法差异(一个是顶空GC-MS,一个是氢火焰GC面积归一化法,故两者结果不能等同)、测试目的用途不同(一个是产品质量出厂指导方针,一个是更倾向于产品使用过程中的空气污染质量安全,其中空气含量主要是以二氧化碳含量计,一般空气指的是氧气,氮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的成分),虽然产品出厂合格检测报告可能是OK的,但还是发生了职业卫生安全事故,因此,检测符合质量标准不等于使用过程无风险(使用过程中的防范、累加毒性均会造成职业卫生安全风险)。
综上所述,执法机构应持有一定权威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加注专业执法结论的报告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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